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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校学生学员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14-10-21 12:00:00 被阅览数: 次 来源: 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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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校学生学员管理条例

(二00三年十一月修订)
 

    根据《北京林业大学党校工作细则》,为了加强党校学生学员的管理,使党校教育更加规范、有效,结合党校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一条   入学资格

1、党校学员必须是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并被列为积极分子的在校学生;

2、初级班学员必须是向基层党组织提出进入党校学习的申请,并由基层党组织推荐,经党校办公室审定合格者;

3、提高班学员必须是完成初级班学习任务,经考试合格者或者是在入大学以前经过地方学校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者,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校办公室审核后,可直接进入提高班学习。

第二条  组织管理

1、学员编班进行学习、讨论和活动。学员班班主任由各学院聘请相关教师担任并报党校办公室备案。

2、党校学员班班长及班委会委员原则上由各学院党总支推荐,经党校办公室备案后开始工作。

第三条  组织纪律

1、党校学员必须按时上课,认真听讲,做好笔记并积极参加讨论、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自学党校提供的教材,讨论前准备发言提纲;

2、党校学员必须按班级参加活动,服从班主任的领导;

3、党校学员请事假须由其学院党总支出具证明,病假要有医院诊断证明;无特殊原因,事后请假视为无效。

4、学员班班长要认真做好学员上课、讨论和参加活动的考勤记录工作。

第四条  违纪及有关情况处理

党校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员资格或不予结业:

1、无故旷课两次及其以上者;

2、病、事假累计超过三次者;

3、抽查中发现旷课及严重违反课堂纪律者(如睡觉、玩手机或电子词典、戴耳机,看其它与授课无关书籍,聊天等。)

4、初级班结业考试不合格者;

5、提高班结业考试或结业论文不合格者(结业成绩不合格者);

6、违反《学校各项管理规定》者。

第五条    学员结业

1、学员完成提高班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并将党校学习期间“考察登记表”存入其档案;

2、党校办公室负责将学员在党校学习期间的表现及基本材料反馈给其所在基层党组织。

第六条  本条例由党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北京林业大学委员会组织部、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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