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林业大学干部教育培训量化考核办法(试行)
北林党组办发[2006]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精神,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北京林业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对象:全校处级及处级以下党政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考核范围:脱产培训、组织调训、党委中心组学习、在职自学、自主选课以及由组织部认可的各类教育培训等项目。
第四条:实行学时考核办法。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组织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或累计学时不低于720学时。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累计学时不低于96学时。
第二章 学时量化标准
第五条:学时的计算以培训计划、书面(电文)通知、结业证书、培训鉴定、施教机构考勤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为依据。
第六条:参加各级党校、行政院校培训,行业系统、部门组织的脱产培训,国(境)外培训以及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的其他培训,按实际参训天数计算学时,每天计8个学时。未取得培训结业证书或培训鉴定为不合格者,该期培训不计学时。
第七条:参加由组织部门统一安排的组织调训,少于三个月的,按实际参训的时间计算学时,每天计8个学时;三个月以上的,按照三个月计算学时,计720个学时。
第八条:参加党委中心组学习,按每次2个学时计算,年累计超过48个学时的,按48个学时计算。
第九条:参加由组织部、党校统一安排的各类培训,考核合格,按照实际参加培训的时间计算学时。
第十条:结合本职工作,参加自主选课学习,在本校或其他高校选修课程,获得相关教务部门结业成绩,按照该门课程20学时/学分计算,但年总量不超过48学时。
第十一条:组织部、党校组织并认可的在岗自学(包括在线学习和其他形式的学习)由组织部、党校组织考核。参加在线自学的每名处级干部每年参加学习并经过网上考试取得的学时,应不低于10个学时。每年完成组织部、党校组织编写的《干部理论学习读本》,通过考核的,每年可获得38学时。
第十二条:结合本职工作撰写论文并发表的,每篇按5学时计,每年累计超过20学时的,按20学时计算。
第十三条:培训期间组织的各类参观考察,每天按照4学时计,每次考察学时不超过12学时。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干部本人应在培训结束后30天内,持有关培训证明到党委组织部、党校审核登记,由组织部、党校给予相应的学时登记。
第十五条:自主选课学习的,由干部本人于当年12月底前向组织部、党校申请,并出示相关成绩单和学分证明。由组织部、党校给予相应的学时登记。
第十六条:在岗自学的,由干部本人于当年12月20日之前提供相关材料,由组织部、党校审核并核计相应的学时。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干部参加培训有关资料应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放入个人档案和干部管理档案。
第十八条:领导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必备资格条件之一,因特殊原因未达到规定学时学分要求的,在提任后的一年内必须完成补训。
第十九条:处级干部年度应完成144个以上的学时(已参加脱产培训三个月的除外)。其他干部每年度应完成96个以上的学时。未完成目标学时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级,且不具备年度工作评先评优资格。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组织部、党校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落实干部培训的管理、规划等工作,强化督促检查。
第二十一条:学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支持和鼓励干部参加教育培训,保证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组织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或720学时)以上的培训,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96学时)的任务实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党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北京林业大学委员会
组织部、党校
2006年12月